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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3]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意见

  驰名商标,是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企业商品和服务高质量、高信誉和先进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高价值量的无形资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TPS协议规定,凡签约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所有成员国均受保护,驰名商标也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驰名商标既能给企业带来广泛的市场影响和可观的经济效益,对地区经济发展也将发挥标志性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对争创驰名商标高度重视,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实现全省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工作之一,并要求今后五年全省争创驰名商标15个以上。但我省与经济较发达省份相比,企业的商标意识普遍较差,有些地方对这项工作也未引起足够重视。目前,全省已有的驰名商标不仅数量少,而且市场影响也不大。为进一步推进争创驰名商标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任务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依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消费者、经营者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企业是争创驰名商标的主体,商标“驰名”,首要的是企业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其高质量赢得市场的高声誉。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大促销力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是企业所使用的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基础条件。按照认定驰名商标的其他条件,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还必须增强商标战略意、识,通过品牌策划、传播、实施和管理,增强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要切实提高对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认定驰名商标采取“被动保护”原则,即因他人侵权而由当事人请求保护予以证明,企业商标被侵权要有充足的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被侵权诉求。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不同于品牌评比,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已申报驰名商标的企业,要抓紧提供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拟申报驰名商标的梯队企业,要积极创造认定条件。
  二、对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进行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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