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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
 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传发〔2003〕174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的认识,对照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做好现有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要在2月20日前完成,并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情况。近期省外经贸厅等四部门将提出我省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省政府将责成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进行督查。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精神和《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要求,切实做好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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