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清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大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当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他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清理。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各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清理结果要在4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全省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范围包括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和团体。清理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在清理工作中,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由各级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五、抓紧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有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抓紧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要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四项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抓紧起草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