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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确有必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明确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内容。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各级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抓紧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抓紧组织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停止。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要予以纠正。这项清理工作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今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应当切实保障。
  (六)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制度、告知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实施特别程序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记录查阅制度、申诉检举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此项工作应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并予以公布和按规定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省法制办要抓紧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及时提出意见。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改革,大力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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