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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浙政发[20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保障。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全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授权和委托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受理和联合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等等,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今年政府工作的一大部署。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来说,也是一大考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把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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