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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村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

  5、实施百村奔小康工程必须坚持的主要原则是:因地制宜、增强造血功能的原则,改革创新、完善脱贫机制的原则,结对帮扶、形成强大合力的原则,远近结合、确保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实施政策倾斜,加快转化步伐
  6、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农业税征收改为“镇村代交、市(县)区补贴”后,经济薄弱村代交部分由市(县)区、乡镇财政承担;对经济薄弱村原享受的农业税留村使用的额度保持不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稳定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苏办[2002]99号)精神,村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工作、民兵训练等四项公共社会性支出,纳入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实行全额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特别困难的经济薄弱村,各市(县)区财政可以进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7、实行税费超基数返还政策。经济薄弱村上交的本村范围内经济组织产生的地方性综合规费,以2003年实交数为基数,实行基数包干,超基数部分由所在乡镇在次年一季度全额返还给村,一定3年不变。经济薄弱村新办企业、引进投资项目(包括建在乡镇工业园区中的)上交税收的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次年一季度全额返还给村,一定3年不变。
  8、实行信贷优惠政策。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经济薄弱村建造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发展租赁业,实行土地入股,开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过程中,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要完善农民小额贷款制度,适当放宽限制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支持经济薄弱村农民发展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发展家庭经营、家庭手工业、庭院经济和其他增收项目,市(县)区和乡镇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9、实行集体留用地发展政策。农村城市化推进中,涉及征用经济薄弱村土地的,实行留用地制度。可以按全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城镇功能规划区内划定留用非农建设用地,引导经济薄弱村建造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出租,以土地入股联合参与非农产业项目开发或自行开发建设,扩大村级收益。条件许可的乡镇,可在规划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建造标准厂房或在市镇建造商业用房,分配给经济薄弱村,供其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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