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束后要做好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工作。
四、抓紧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有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抓紧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依法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调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积极探索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依法加强对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