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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3、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可参照城镇办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要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提高其应知应会能力。
  五、建立农村弱势群体就业帮扶制度
  1、我市农村就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对象: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且生活困难的纯农户家庭劳动力、“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生活上给予关心,从就业方面给予援助,从政策上予以倾斜。
  2、各地要高度关注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今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特别是涉及用地的项目,要把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重要条件,建立土地使用与安置就业挂钩的协商机制。对于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单位招用,各地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3、各地对农村就业弱势群体要实行承诺服务。只要本人不挑不拣,各乡镇都要承诺确保1个月内提供3次基本符合本人条件的就业岗位信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农村求职人员,要做到不挑不拣,保证一周内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岗位和信息援助、免费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援助、服务援助、政策援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援助活动,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政府投资或开发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今后都要优先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六、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
  各市(县)、区、乡镇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要从财政经费、土地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经费,用于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
  为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将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市劳动保障局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要将其作为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来部署和安排。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农办、计发委、经贸委、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土管、农林、乡镇工业、统计、残联、工青妇等部门组成的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对贯彻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有人抓、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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