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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3、第三产业吸纳一批。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发展商贸、旅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同时,注重拓展现代物流、大型仓卖、连锁经营等新型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开辟新的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要重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通过发展农村交通运输、农业信息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业,通过发展农村保洁、保绿、保安、计生协管、就业援助等公共服务业,拓展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
  4、各类企事业单位使用一批。要彻底取消用工方面存在的各项歧视性政策,在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的同时,通过制订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
  5、自主创业带动一批。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积极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改进服务,扶持有创业愿望并积极创业的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实现致富,并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6、劳务输出转移一批。在立足本地区的同时,加强市、市(县)、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市外、省外、国外转移。要发挥我市劳动力总体素质高、竞争力强的优势,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寻找新的突破,鼓励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技能的农村劳动力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就业。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就业岗位,并有在二、三产业就业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2、建立城乡一体的录用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报告手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2004年底以前,本市所有乡镇劳动保障所都要积极承担公共职业介绍职能。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聘用专职人员,充实加强力量,增添必要的设备,扩大工作场地,落实经费渠道,健全服务功能;各行政村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形成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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