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
通过加强对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定期组织力量开展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提高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的监督合格率,有效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减少相关疾病的发生。
(九) 以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县级市)为契机,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加强对成本低、疗效确切的适宜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定期对镇、村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的培训,使每个镇卫生院设中医科(要求开设两个以上中医专科或专病)和中药房(要求中药饮片达到250种,中成药达到60种),中医药人员占全院医药人员的10%;每个村卫生站至少有1名经区(县级市)以上培训机构系统培训过的中医或掌握中西医诊疗技术的乡村医生,配备至少30种中成药或50种常用中药饮片;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的30%以上。
(十)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以区(县级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必要医疗资助。
(十一)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制定全市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历教育。加强对现任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参加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院长培训班。对现有的镇、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由市提出包括内容、方式和进度等的培训要求,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保证乡村医生每3年接受1次以上的培训,使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十二)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证工作质量。
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保有关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范围,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区(县级市)实现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实现程度由市组织认定;镇实现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市制定,实现程度由区(县级市)组织认定为主,市进行督导和质量监控。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农村初保实施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与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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