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1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试点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按病种付费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医疗成本,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限定的病种为非毒性单个甲状腺结节(ICD10码:E04.1),非毒性多结节性甲状腺肿(ICD10码:E04.2)。
二、70岁以上(含)及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
三、参保人员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单侧)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49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281元,参保人员自付1214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7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945元,参保人员自付930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结节性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甲状腺全切除术(单侧)或甲状腺次全切除(双侧)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71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42元,参保人员自付127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102元,参保人员自付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