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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0日 深安监管[2004]28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管〔2003〕118号)等的规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现就我市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均应当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零售企业包括:汽车加油站(含加油加气一体站)、汽车加气站、水上加油站(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岸基加油站)。
  本通知所称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和煤油。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请分别查看《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有关申请的条件、申报的材料和申请表格,各单位均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网查询和下载:http://www.szsafety.gov.cn。
  三、申请与受理的程序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按供油渠道由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统一整理汇总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送各区安监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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