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检查机关、任务和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由市交通局专业管理分局或者区交通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运政监督分局予以协助。
市交通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乘客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必要时,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以下简称企业)以下行为:
(一)遵守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客运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遵守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遵守劳动关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遵守行业经营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二)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受理乘客及公众投诉;
(四)向有关执法机关查询企业违法行为记录;
(五)聘请专业机构依法对运营车辆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六)聘请社会监督员提供有关情况;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市交通局各专业分局或区交通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将整理汇总的情况送市交通局信息中心在互联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交通局信息中心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并依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
第十一条 红色记录卡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无新的违法记录,或者虽有违法记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记录为红色的,自第7个月起自动记录为黄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