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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
 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日 深交[2004]251号)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为市民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客运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为市民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客运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局对本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客运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检查结果分别按绿色(优秀)、黄色(基本合格)和红色(不合格)三种颜色进行记录(以上三种颜色的记录卡通称为“三卡”)。对检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不以颜色记录。
  “三卡”记录的结果将作为对客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评优评先、市场资源配置和确定监督检查方式的重要依据(以上通称为“四挂钩”)。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行业规范行为,有关行业组织尚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行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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