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名单。
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发生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错误的情况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的名单。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及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指导行政机关拟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则,指导行政机关拟定统一格式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拟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政府公报、深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www.sz.gov.cn)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许可申请、咨询、投诉的受理地点、时间,申请材料的份数、规格、是否要求原件等,由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