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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8日)修正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9日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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