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要求。
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研究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定量预测科学准确、定性分析指导性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前期调查与研究以分散为主,编制规划思路时以集中为主;依托计委本系统力量与各部门和专家支持相结合,总结区内经验和借鉴区外经验相结合,规划草案形成后,要与国家和相邻省区规划相衔接。
自治区“十一五”各重点专项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报送自治区计委确认;形成初步规划意见后,再按规定进行充分衔接、论证,按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请各承担单位按照分工和要求抓紧组建班子,落实人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报自治区计委。
(三)市、县规划试点安排。
按照国家市、县规划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拟在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各确定一个经济发展有潜力、有特色的市或县进行县级规划试点,上述5个地州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研究确定试点市或县,报自治区计委。通过试点,总结推广经验,以便指导全区市、县规划的编制。
(四)时间安排。
1.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从2003年10月份开始到2004年元月底,完成课题的设置、分工和组织工作;到2004年6月底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工作;2004年7月份转入规划思路的编制阶段,到2004年年底,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2005年重点做好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起草规划纲要草案,经充分衔接和论证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2006年初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各专项规划从2003年10月份开始到2004年2月底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计委确认。各部门根据确认的专项规划方案,各自开展调研、编制、衔接、论证工作,2004年6月底提出规划思路,2005年6月底完成规划。
3.各地、州、市、县“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可参考自治区规划编制要求,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经费。
为全面深入地搞好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国家拟颁布的《规划编制条例》要求必须足额保证规划工作经费,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和规划论证经费。
附件:1.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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