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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各重点专项规划是“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承担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要求,及时提交符合区情、操作性强的规划,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一)新疆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厅)。
  (二)新疆城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厅、乡镇企业局)。
  (三)新疆环境保护规划(环保局)。
  (四)新疆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局)。
  (五)新疆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国土资源厅)。
  (六)新疆商品流通建设规划(区经贸委、区供销社、贸易行办)。
  (七)新疆物流发展规划(区计委委托)。
  (八)新疆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交通厅)。
  (九)新疆煤炭开发和利用规划(煤炭管理局)。
  (十)新疆民航建设发展规划(区计委委托)。
  (十一)新疆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区计委委托)。
  (十二)新疆新能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区计委委托)。
  (十三)新疆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水利厅)。
  (十四)新疆种植业发展和特色农业区域布局规划(农业厅)。
  (十五)新疆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厅)。
  (十六)新疆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局)。
  (十七)新疆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厅)。
  (十八)新疆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厅)。
  (十九)新疆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厅)。
  (二十)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计生委)。
  (二十一)新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体育局)。
  (二十二)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广电局)。
  (二十三)新疆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厅)。
  (二十四)新疆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劳动保障厅)。
  (二十五)新疆石油石化工业发展规划(石油、石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六)新疆棉纺织工业发展规划(经贸委、纺织行业办)。
  (二十七)新疆信息化发展规划(经贸委、机械电子行办、信息化行办)。
  (二十八)新疆畜牧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自治区西部办委托)。
  (二十九)新疆特色林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自治区西部办委托)。
  (三十)新疆矿产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规划(自治区西部办委托)。
  六、“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一)组织领导。
  “十一五”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是政府和全疆各族人民的大事,务必引起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决定成立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自治区规划咨询委员会(初步名单和职责附后)。“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组织进行,各专项规划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地、州、市、县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规划工作,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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