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使用现有的原划拨土地转产从事其他生产项目的,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安置职工就业,可继续保留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改变用途对待。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要按照国家有关经营性用地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七、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用地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八、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国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十年免缴全部土地租金。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最高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市、县(市)财政,后由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十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惠政策
(一)今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当地政府交纳,严禁各地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土地使用者。
(二)凡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
(三)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关于征地补偿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补偿费按法律规定的低限标准补偿。各地、州、市和县(市)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需征用耕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出资征地,由企业使用,以吸引企业在当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