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特色种植和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建造临时性畜牧场,或者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发展畜牧业。
(三)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须占用耕地的,只需到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复耕保证书。
四、关于畜牧业发展用地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畜禽养殖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发展农村畜禽养殖,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足时,允许农牧民在本集体土地以外的区域进行畜禽养殖。农牧民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上修建的看护、生产性用房,不作为宅基地对待。但在划定畜禽养殖用地前,要与农牧民签定协议,明确规定禁止将畜禽养殖用地转变为宅基地、擅自转让或从事其他《
土地管理法》禁止的行为。违反协议的,可以无偿收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
五、关于农牧民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发展服务业用地优惠政策
对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进行的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农牧民个人在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旁按规划投资投劳从事餐饮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其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六、关于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土地用途性质评估价格的20%-40%上交财政后,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对破产企业,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