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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特色种植和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建造临时性畜牧场,或者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发展畜牧业。
  (三)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须占用耕地的,只需到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复耕保证书。
  四、关于畜牧业发展用地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畜禽养殖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发展农村畜禽养殖,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足时,允许农牧民在本集体土地以外的区域进行畜禽养殖。农牧民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上修建的看护、生产性用房,不作为宅基地对待。但在划定畜禽养殖用地前,要与农牧民签定协议,明确规定禁止将畜禽养殖用地转变为宅基地、擅自转让或从事其他《土地管理法》禁止的行为。违反协议的,可以无偿收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
  五、关于农牧民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发展服务业用地优惠政策
  对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进行的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农牧民个人在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两旁按规划投资投劳从事餐饮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其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六、关于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土地用途性质评估价格的20%-40%上交财政后,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对破产企业,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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