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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发[2005]65号和新政办发[2004]9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3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
 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
           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荒山荒地绿化优惠政策
  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地、州、市政府(行署)集体讨论,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对造林种草的荒山、荒地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二、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用地优惠政策
  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三、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优惠政策
  (一)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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