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另行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3.鼓励各地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
4.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5.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供热企业改革。
1.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订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提高供热运行效率,为各类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供热服务;
2.建立的供热价格听证会制度,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确定供热价格;
3.供热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改革步骤和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实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自治区成立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热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各试点地、州、市、县也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新疆实际,确定我区试点城市(县城)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呼图壁县、伊宁市、奎屯市、库尔勒市、轮台县、石河子市。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测算制定出各类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州、市、县要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确立“热”是商品的意识。对供热体制改革中受影响较大的群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供热体制改革进程中可能引起的震动和矛盾,提前做好舆论准备,防止因改革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