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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1.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区情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2.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3.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居民住宅取暖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在原经费渠道不变、总量不减的前提下,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发给个人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4.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5.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城镇低收入和困难人员采暖费用的补贴政策,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救助、减免采暖费等办法努力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采暖问题。
  (二)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加快现有房屋采暖系统改造。
  1.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积极推行按户收费,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2.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都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3.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4.新建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的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分户计量、温控装置改造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要把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热采暖系统。
  1.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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