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维护和发展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保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妥善解决我区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实现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建立符合国情、区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强城镇弱势群体的供热保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全区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要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变“暗补”为“明补”,积极稳妥地进行收费体制改革;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试点引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供热采暖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改革目标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