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试点。自治区测绘局对各地、州、市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开普查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原有记录,进行实地核对,逐项填写普查登记表。若点位情况无变化,可用原记录;若点位情况发生变化,应在现场重新绘制记录。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发放由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对遭受人为破坏的测量标志,要调查破坏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四)检查验收。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普查工作的质量关。对内业资料要进行100%的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10%。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普查小组所上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20%。各地、州、市的普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测绘局组织验收。
(五)成果汇总。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在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普查汇总表、测量标志统计表,在1∶10万地形图(市区为1∶5万)上标绘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普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向自治区测绘局报送有关资料。(六)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地、州、市报送的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由自治区测绘局利用GIS技术,建立我区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测量标志管理查询难的问题,实现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
(七)总结表彰。认真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事例,对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长年义务工作在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第一线的保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的测量标志大多分布在广大的农村、戈壁、沙漠、山区,同时由国家统一建造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资料保存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各部门建造为不同经济专业服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保存在各专业部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
普查工作要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自治区测绘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并负责普查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普查三、四等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自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普查任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在城乡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