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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区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在我区建造了大量的测量标志,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测量标志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一大批测量标志被拆迁;使用和保管不当,一些测量标志遭到损毁;受风雨侵蚀等自然环境影响,一些测量标志的觇标锈蚀相当严重,不同程度地存在钢标倾斜、断裂等现象,有的濒临倒塌。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国家等级三角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导线点、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点等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详查,绘制点位略图,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发放测量标志保管员证,查明测量标志占地属性、面积,摸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现状,掌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好程度,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为全面开展测量标志维修和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A、B、C、D级GPS点,天文点,重力点;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水准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自建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导线点,C、D、E级全球定位系统控制点(GPS)和水准点。
  普查内容:地面标志的完损及维修情况;地下标志及中心标志的质料完损及维修情况;测量标志的占地面积和属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耕作、取土挖沙、采石、架设高压线、建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时间和方法
  普查工作从2004年1月份开始,每年安排约三十个县(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普查分制定方案、培训试点、普查登记、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七个阶段。(一)制定方案。由自治区测绘局制定实施方案、培训计划、检查验收标准,以及确定每年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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