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在国务院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前,各地区应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管理不到位,政府采购程序复杂、效率低等问题,先制定过渡性制度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财政部已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方式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认真研究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有效途径和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保证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按合同规定满足质量、技术和时间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做好政府采购的检查工作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要重点抓好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明确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为保证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要建立以财政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共同配合的政府采购检查制度。
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业务政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