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授权的范围,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的发展与规范、效益与效率等问题,并考虑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开展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对于本地区已经实行部门预算试点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并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计划。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还没有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地区,在制定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时可参照自治区2004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办理。
三、做好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处理好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工协调关系。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具体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审和资金管理、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和业绩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廉洁。
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不具备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要积极探索与周边县市或地州合署建立集中采购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我区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还隶属于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拿出与行政部门实施分离的分设方案。原则要求自治区本级于2004年3月底以前实施分离,各地州市于2004年9月底以前实施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