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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
           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18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从近几年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看,成绩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不能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意规避和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度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为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领导主抓政府采购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保证各项政令畅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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