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激励政策。
1.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村劳动力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2.要积极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经确认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获准使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村劳动力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3.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政策。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劳动力,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四)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网络。
1.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在现有的各类成人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业余党校和农技培训中心中,有选择地确定一批具备相应条件并能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各乡镇要选择1—2所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3.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农村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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