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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大力宣传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每年对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基本情况作一次了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贫困户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计划,落实扶贫工作责任,使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少数民族贫困户经济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百分之百的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要通过文化、技能的培训,增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能力,增强其“造血”功能,要通过结对扶贫、鼓励创业、科技帮扶等多种方式,使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尽快脱贫。同时,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家庭优秀学生助学活动。
  (二)认真做好清真食品供应和网点建设工作。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清真饭店、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供应的需要。市(县)、区应优先选择并适当安排在市中心区、车站及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的地区,建1至2家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清真饭店,以保证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拆迁清真饮食供应点房屋,应当不低于原使用面积,易地就近安排,保证其正常经营。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清真饮食企业,可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减免征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对租赁直管公房经营清真饮食的网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房屋租金的优惠。凡经营清真食品的厂(车间)店(摊),一律悬挂清真标志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成员、业务骨干及从业人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助费。在集贸市场、商场综合性经营场所经营清真食品,应当设置专门的摊位或柜台,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要严格分开存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制作、经销、食用、存放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清真食品的操作用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
  (三)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宣传广告等方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或少数民族投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融部门应当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民族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凡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减、免税照顾。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加强对有少数民族学生班教育任务学校的领导,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教育部门当年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的落实工作。宾馆、旅社、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和语言不同为由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且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和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西部来锡少数民族经营清真拉面店优惠办证加强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来锡务工经商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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