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
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00四年三月)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少数民族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牢固确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目标的实现。
二、少数民族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把农村年人均收入在1900元以下、城镇每户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扶贫帮困工作的基本对象。同时,要始终把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优先予以照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少数民族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扶持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帮困脱贫;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力争到2005年,使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