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海政[2004]36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海沧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暂行规定
我市是福建省确定的人民防空一类重点设防城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简称“结建”工作),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将“结建”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政府管理全区人防工作的部门,负责“结建”工作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土地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建”工作,对违反规定未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工程项目,不得发给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按照其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内有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