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