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