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建房[2004]35号)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