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
  第六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应当新增的建设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