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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行业
 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月2日 津地税征[2004]1号)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 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销。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对整本未用的退付工本费,对已征税款办理退税。退税时,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原完税凭证、饮食定额发票申请退税明细表经管理所、税管科、计会科审核后,报分局长批准。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各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日起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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