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申请联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或本办法第二章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居民和农户;
(二)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四)信用好的成员比例应达到商业银行规定的比例;
(五)守合同、重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基础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牵头成员负责组织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体,由商业银行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参加信用联保体的成员应负有如下责任:
(一)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二)联保体成员对其他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
(三)联保成员在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三)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的小额短期贷款;
(四)其他贷款。
第五章 信用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共同体,是指由商业银行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联保组织代表及相关人员等多方组成信用商户评审小组,并承诺各自权力、责任和义务,共同评定社区内商户信用等级,由若干信用等级较高的联保体共同组成的信用共同体。
第二十四条 信用共同体的评定对象是指以信用好的联保体为单位建立的信用共同体。
第二十五条 评定信用共同体的条件:
(一)信用联保体贷款无逾期、欠息现象;
(二)信用好的成员比例应达到商业银行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