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信用户评定步骤:
(一)信用户向商业银行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深入有关居委会、村委会和农户调查了解信用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初步的资信评定意见,报资信评定小组;
(三)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掌握的情况,按照信用户信用评定指导意见,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等级,核发贷款卡(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户信用评估结果,设定不同的等级类别,并依此确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额度。
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估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充分、准确的财务数据;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
(三)具备借款资格、有历史数据可参考,或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一年以上的企业;
(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中小企业的非财务因素和财务因素等内容,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一)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领导者自身情况,企业目前状况以及企业信誉等。
(二)财务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济实力指标、资产结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一些判断企业发展前景的相关比率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结果,设定不同的等级类别,并依此进行贷款决策。
第四章 信用联保体建设
第十六条 信用联保体,是指经评定的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户,在商业银行或有关社会中介的组织协调下,自愿组成并通过银行信用审查的联保组织。
信用联保体形成时,其成员应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和承诺书,并推选其中一个成员牵头,对内负责联保体有关事项的协商和组织,对外负责与商业银行就联保体的有关事项进行接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信用联保体成员提供的贷款。
第十八条 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