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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评定适用于本办法。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适用于《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信用户要杜绝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评估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本着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为贷款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贷款的发放,应坚持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贷计划,适时调整信贷结构。
  第六条 信用户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社区、自然村等一定的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记录,未与商业银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商户经营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
  (二)购置生活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三)各类农业所需贷款;
  (四)其他用途。
  第八条 商业银行建立信用户评定制度,并根据信用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以及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户贷款档案。信用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社区、村委会等组织的意见;
  (五)银行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成立信用户资信评定小组,资信评定小组由银行负责人、信贷人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相关人员代表、信用户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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