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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我省地质灾害频发,特别是黄土地区崩塌、滑坡毁坏民房、窑洞,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4年1月3日,蒲县蒲城镇荆坡村发生黄土崩塌,造成 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为了做好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可能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下简称《防治条例》),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做好防灾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调查研究、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要切实发挥作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务必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实调整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专家支持系统,并建立建设、水利、交通部门的独立系统,提高重点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保障能力。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点普查工作,把存在灾害隐患的居民点、主干交通线,全部登记造册,限期采取防灾措施。重点抓好黄土地区陡崖下民房、建筑安全调查,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应限期搬迁。通过削坡等工程处理可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尽快实施治理。已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要回头看,重新核实原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监测、避让、消除隐患等相应的防范措施。未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要认真调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做好相应的防治工作。
  三、编制应急预案,强化职责分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防治条例》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快报等制度。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要在汛期前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险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要承办好日常工作,确保灾情通报渠道、指挥系统畅通有效。要开通汛期地质灾害热线,受理群众灾情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条件的市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关注汛期的气候变化,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通报,并通过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各地各部门应按地质灾害方案和职责分工,重点做好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山区、丘陵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民房高切坡地段的防灾工作,努力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损失。
  四、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实时实地监测,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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