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有条件的县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安排,2004年我省减免农业税1个百分点。对条件较好2004年能全部免征农业税或加快免征农业税步伐的县,省人民政府给予鼓励和支持,不影响其享受国家有关减免农业税的扶持政策。
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定。严格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确保5年内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6000万亩以上,粮食占用耕地面积稳定在4000万亩以上。组织开展开发区建设专项清理整顿,对清理出的占而未用并具备耕种条件的开发区土地,要恢复粮食种植。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决不允许在基本农田挖鱼塘、栽树木。公路、铁路两旁绿化及小城镇绿化,也不能随意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采取坚决措施,杜绝抛荒现象。对于抛荒的耕地,要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行流转。
八、严格控制化肥等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有关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恢复尿素生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承担国营贸易进口任务的企业,进口化肥加收的流通费用综合差率由1.7%暂时降为1.2%,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允许下浮,暂停执行上浮3%的规定。暂停尿素和磷酸二铵的出口退税。化肥储备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万吨,储备贴息由省财政负担。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46号),把农资电力供应、铁路交通运输等优惠政策及化肥出厂指导价等落到实处,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