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狠抓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努力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备的责任链,并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一线。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谁管理、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其他重大危险设备、场所,严格执行安全审批程序和年检制度,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各项安全设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四)加大投入,努力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补助经费,引导企业进行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技术规划和研究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以生产作业一线和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建立全省的安全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网和资料库,按月调度,切实纠正少数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严重等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并定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行为,重点督查当地政府和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关闭和取缔等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查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决不姑息迁就。对年度各类伤亡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达到10%的地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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