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各产煤市、县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健全与煤矿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广东省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82号)以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
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两省人民政府的检查予以通报。
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目前,4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