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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
 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粤府办[2004]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4〕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03年,虽然我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宗数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上升。全年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3宗,死亡88人,与2002年相比,事故宗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6.2%和20.6%,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宗,死亡25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当前煤炭价格上扬,非法开采现象有可能抬头。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克服厌烦情绪,加强巡查,严防已炸封的矿井擅自启封,非法开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认真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无证非法开采煤矿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生产矿井作为整治的重点。对发现无证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持证生产的,要结合评估工作,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个审核,对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同时要防止超能力突击生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还要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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