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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
 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6日 京劳关函[1998]1号)


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惠而浦雪花电器有限公司协议转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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