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
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6日 京劳关函[1998]1号)
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惠而浦雪花电器有限公司协议转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