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
委组织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穗组字[2004]11号)
各区、县级市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颁发的《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的通知》(粤组通[2003]4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组通[2003]64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 的精神,推动我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建立考核督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明确规定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提出“要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提出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是落实党和国家上述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履行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职责,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我市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更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设教育强市的需要。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必须提高认识,明确建立考核督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广东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是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依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的意见》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做到和完全可以做到的。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颁发的考核标准,提高依法治教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教育职责,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切实予以保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