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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的通知[失效]

  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对税务检查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公开政务,包括政务公开制和案件公告制两项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指通过TAX861网站、税务检查告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公开税收政策、机构职能、办案程序、法定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包括对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公开,将廉政制度和投诉方式进行告知,并设置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所需信息,将稽查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强案件公告制度,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查补涉税违法金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执法的公开与透明。
  三、规范执法
  规范执法有两层涵义:一是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在法律框架下,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执法的严肃、统一、合理与公平。税务检查规范执法包括查前准备制、调帐检查制、检查底稿制、调查取证制、三级审理制、大案报告制和案卷管理制七项工作制度。
  查前准备是促使税务检查工作高效、高质开展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推动查前准备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各单位应以合法、可行、便捷、高效为原则,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局的有关制度执行。三级审理制是指科所级审理、分局级审理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制度,是确保税务检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及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各单位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保证审理质量、不断提升审理水平。重大案件管理是检查案件管理的重点,2003年,市局对重大案件上报、审理和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各单位应确保执行到位。
  2004年,市局将结合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借鉴司法部门取证经验,研究制定《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依据档案管理要求和检查工作实际,制定《税务检查案卷归档管理办法》。对以上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在执行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探索创新,为新政策新规定的出台积极献计献策。
  四、有效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对税收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包括检查制约制、案件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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