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
全面实施“阳光稽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1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阳光稽查”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牢固树立稽查是服务,服务是责任,责任是义务的理念,以规范执法为重点,以提高稽查办案质量为目的,将纳税服务寓于税务稽查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阳光稽查”是以“尊重权益、公开政务、规范执法、有效监督”即“四项十六制”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尊重权益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是良好税收环境的基本体现,也是税收执法的重要原则,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要以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将纳税服务的理念寓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尊重权益包括检查准入制、税务约谈制、查前告知制和查后建议制四项工作制度。
在税务检查中,要继续实施税务检查准入制度,遵循“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基本原则,完善税务函告约谈制度,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涉税疑点,给纳税人提供自查自纠的机会以及切实的纳税服务和政策帮助。进行立案检查时,实施查前告知制度和查后建议制度,即在实施检查前,制作《税务检查告知书》,并与《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下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与税务检查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程序,税务检查服务承诺以及纳税人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在检查结束后,制作《税务检查建议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同时下达,提出改进建议,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针对性强的、深层次的纳税服务。
二、公开政务